2007年6月21日 星期四

會員傳檔侵權 P2P業者將連坐受罰

記者馬培治/台北報導  20/06/2007

立法院上週(6/14)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,除了利用P2P傳送侵權檔案的使用者,提供軟體以營利的業者也將受罰。

由立委謝國樑提案修正的著作權法上週三讀通過,在過去只處罰個人使用者侵權行為的條文之外,亦將業者納入規範。根據新法規定,提供可讓他人散佈侵權內容的軟體、且鼓吹使用者進行侵權行為,並藉以獲利的業者,亦將被視為侵權,將依規定處罰,可處二年以下徒刑、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「這代表過去P2P軟體侵權只罰個人的時代結束,」謝國樑國會辦公室助理周儒德表示,修正案通過也將使得傳輸軟體業者向來宣稱的「科技中立」、「只是提供服務平台,無法管到消費者行為」等說法,將不再能成為業者藉以免除法律責任的理由。

但這個法條可能只能稱得上是遲來的正義,因為已規範不到現有P2P業者。智財局官員表示,過去如Kuro、Ezpeer等向使用者收取月租費,並提供P2P檔案交換軟體的業者,早在修正案通過之前皆已完成轉型,改提供版權音樂,不再經營P2P交換業務。

而新法條雖將業者明文列入規範對象,但為避免影響科技發展,條文仍限定提供傳檔軟體的業者必須具有圖利行為與侵權意圖,例如鼓勵使用者交換侵權檔案,才構成侵權條件,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人員表示。

「若業者提供的是免費的檔案交換軟體,且未鼓勵使用者侵權,則不符合新條文規定,業者仍可免責,」周儒德解釋道,如Foxy一類軟體,由於業者並未向使用者收費取得利益,「侵權責任仍在一般使用者身上,業者可以免責,」他說。

此外,若業者提供的軟體,目的不在鼓吹使用者侵權,則雖然軟體能夠被用在侵權的用途上,但業者亦不受罰。智財局在新聞稿中列舉如網路相簿、新聞台、即時通訊軟體、拍賣、網路硬碟、討論區等服務,雖然亦可能被使用者用來傳輸、散佈侵權內容,但官員表示,為避免修正案造成網路業者動輒觸法,仍採科技中立原則,若業者無侵權意圖與圖利行為,即不適用。

ISP條款尚待業者凝聚共識

在將P2P業者納入侵權認定範圍後,下一階段修法目標,則將要求網路服務供應商(ISP),在版權擁有者檢舉後,直接取下或阻止侵權內容繼續散佈。

「但ISP仍有很多疑慮,」周儒德表示,儘管修正草案條文要求檢舉人須提出證據,但究竟能否證明檢舉人確實持有版權,以及在網路上傳散的內容是否真的侵權,都仍有模糊空間,「擅自取下、攔阻,ISP憂慮反而會招致後續更多爭議與訴訟,」他表示,再加上額外人力配置等,ISP對未來修法內容仍有不同意見,各界共識尚待凝聚。

 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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