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7年10月9日 星期二

分析:著作權無限膨脹 RIAA大贏 小民賠死

CNET新聞專區:Declan McCullagh  08/10/2007


或許美國唱片業協會(RIAA)本來就該贏得這場控告明尼蘇達州婦女透過Kazaa檔案分享網路侵犯版權的官司。

控方有足夠的證據,顯示被告Jammie Thomas的電腦使用一個提供多首版權歌曲給其他Kazaa用戶的IP位址。因此與唱片業沒有任何淵源的明州陪審團,也作出一致的有罪判決。

但問題不在有罪的判決,而是罰金的數目。

經過大型智慧財產所有權人利益團體數十年來的積極遊說,美國著作權法已無限上綱到失控的程度。從對作者權利的14年有限保障,膨脹到刑事罪刑、天價罰款和最高120年的法律保障。

著作權不再遵循基本的法律原則,也就是損害賠償應與任何所造成的傷害相關。也難怪Jammie Thomas會被處以22.2萬美元的鉅額罰金。(再加上10萬美金的律師費也不足為奇。)

自由意志主義研究所Mises Institute的自由市場主席Lew Rockwell說:「一般人不會相信只是把CD在鄰居之間流傳,就會讓他們破產到無家可歸。而透過電子工具(傳播)不應有任何差別。」

如同柏克萊法學教授Pam Samuelson所言,(現行的著作權法)太過冗長;目前已膨脹到200頁長。複雜、艱澀,且專門為服務大型著作權所有人打官司所設計,完全與現實脫節。

這就像是特殊利益團體聯合起來施壓政府將財富轉移給他們。一般大眾本來就難以追蹤和瞭解著作權法各種瑣碎的擴張提案,但RIAA的遊說人可以投入他們全部的時間在這項工作上。結果就是著作權法不斷無情地壓迫市井小民。

只要參考在過去十年之間,唱片和電影業(包括某些大型軟體公司)積極向政府和人民「討租金」(rent-seeking)的作為即可證明:Sonny Bono著作權期限延長法案(The Sonny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)、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(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)、家庭娛樂暨著作權法案(The Family Entertainment and Copyright Act)(增列更多P2P罰則),和禁止電子竊盜法案(The No Electronic Theft Act)(檔案交換罪刑化)。

那麼Jammie Thomas被罰款的理由何在?她被控分享24首歌,或相當於兩張CD的內容。我們不知道有多少人下載了這24首歌,但假設有10個人,總價值大約只有250美元,若有100人下載分享,也不過是2,500美元。

Loyola大學經濟學教授Walter Block對著作權法同樣深惡痛絕,但他對於實體竊盜的建議罰則值得參考。他表示:「我的看法是實價賠償,加上(訴訟)花費,加調查成本,再加嚇阻性罰款。」如此即可造成額外的制止效果,並避免有錢人濫用該法。換句話說,處罰應符合犯行的程度。

不幸的是,根據法官對著作權法的解釋,RIAA不需證明共有多少歌曲被下載。或許根本沒人下載;或許下載的人數多到超乎想像。RIAA只需要證明Thomas透過Kazaa「提供」這些歌曲。

雖然我們無法作出任何合理的預估,我們還是可以說,如果這是一部合理、公平和正義的著作權法,Thomas就不需要支付22.2萬美元罰款加律師費。但現在,她只能被迫承擔這種不堪的結果。(陳智文/譯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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